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和解的特征

和解的特征

自願、合法、靈活、非強制性。

法律分析

執行和解作為壹項重要的民事執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自願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本著互諒互讓、自願處分的原則協商達成的。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強迫當事人和解,非自願或無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達成的執行和解無效。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無效。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是靈活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解協議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執行官應附上和解協議的副本。沒有書面協議的,被執行人應當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與相關法律的規定相比,多了壹項書面要求,但這只是確認了人們在執行中的通行做法。4.非強制性,即壹方當事人不履行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 上一篇:國家新政策在哪裏?
  • 下一篇:被破壞的青苗派出所怎麽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