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故意損毀的青苗價值較大,涉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
2.犯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有破壞機器設備、傷害農場動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條所列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法。比如切斷水源、顛倒生產程序等破壞生產經營的方法;
3.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實施犯罪,具有泄憤報復的目的或其他個人目的。這裏所說的“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為了稱霸壹方、打擊競爭對手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通過破壞設備達到破壞、停工的目的。
綜上,行為人故意損毀的青苗價值較大,涉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犯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情節嚴重”,是指手段特別惡劣,造成生產停止,間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直接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後果嚴重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出於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