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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有八種證據:(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四)物證;(五)視聽資料;(六)電子數據;(七)證人證言;(8)檢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證據。證據必須註明證據來源;書證要提交原件,物證要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副本、照片、復印件或者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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