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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績效獎金,又稱壹次性獎金,績效工資的本質是“崗位價值存款”。是根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給予的壹次性獎勵,即在人崗不完全匹配的情況下,企業將相應崗位的薪酬水平拆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固定,另壹部分根據績效調整支付。績效獎金不會因為績效差而被罰款。《民法典》第68編第772條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八條需要定作人協助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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