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八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填寫申請表。書面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書面記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經濟困難證明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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