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國關於死刑的法律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進行了重大修訂。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幾起死刑案件作出裁決,稱當時的判決程序過於武斷,構成“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因而違反了憲法。這壹裁決暫時中止了美國死刑的使用。30多個國家隨後修改了死刑法律。有些州規定,對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的審判分為兩個階段。首先,陪審團將決定他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他將進入量刑階段。他會在考慮各種可能加重或減緩犯罪情節的因素後,最終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美國最高法院支持這壹兩步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中裁定,死刑本身並不違憲,但審判程序必須有嚴格的標準。之後,美國恢復死刑。
3.目前,所有的州和聯邦死囚都有極其惡劣的謀殺罪。典型的死罪包括在從事重大犯罪活動時故意殺人,如人口走私、綁架、銀行搶劫、強奸或猥褻兒童。聯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還包括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劫持車輛或從事恐怖活動、出於報復故意殺害執法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故意殺害政府領導人等等。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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