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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欠錢不還有什麽規定?

1.《民法典》對欠錢不還有什麽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不償還所欠款項的規定如下:

(1)債務人應在有效期內清償債務;

(2)債務訴訟有效時效為三年,三年後人民法院不再提供法律保護;

(3)與債權人協商後可以分期還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674條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二、欠費的後果是什麽?

1,產生逾期費用,包括罰息和違約金;

2.影響個人信用記錄。貸款企業沒有金融許可證,欠款不收,不影響個人信用記錄。但起訴到法院仍拒不返還的,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債務,就上升到犯罪的層面,應當對惡劣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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