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有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契約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