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方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參考以上內容:新鄉平原城鄉壹體化示範區朱樓鄉人大在線聯絡站——朱樓鄉人大監督各村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