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稱專家應當在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機構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根據上述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可以是評標委員會成員,但不是評標專家,而是招標人代表。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第壹款
評標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本著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獨立進行評標。
第三十二條
對采購人代表和采購人依法選擇的評標專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