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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品包裝安全法?

法無禁止即可為。《食品法》只規定了那些必須印在包裝上的內容,只要合法就可以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包裝的具體要求如下: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成分或配料清單;?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四,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食品標識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壹個銷售單元包裝內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規定標註。

每種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標識內容不能通過銷售單位的外包裝明確標識的,應當在銷售單位的外包裝上單獨標識,但外包裝易於開啟和識別的除外;每種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標識內容能夠清晰識別的,相應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註。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簽應當清晰醒目,標簽的底色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中使用的文字應當是規範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使用的外文不得大於對應的中文,註冊商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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