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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gcp是由哪個部門制定的?

GCP是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參照國際公認的原則制定的。現行GCP於2003年9月1日生效。

GCP壹般指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標準。它是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證書;其目的是保證臨床試驗過程的規範性、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保護受試者的權益,確保其安全性。

GCP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法規,用於約束從事藥物臨床試驗的各類人員:

它包括在每個階段(I-IV)進行臨床試驗的人員(醫院管理人員、倫理委員會成員、各研究領域的專家、教授、醫生、藥劑師、護理人員和實驗室技術人員);還包括藥品監管人員、制藥企業的臨床研究人員(CRC、CRA)及相關人員。

GCP的資格和專業要求:

申請GCP證沒有明確的學歷和專業要求,但從事此類工作有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

《新藥專項示範藥物臨床評價技術平臺建設項目工作要求》

第二條第9款

所有參與藥物臨床試驗的人員必須獲得GCP培訓證書方可上崗。按照簽證日期,5年內必須重新培訓,重新取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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