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書面認罪認罰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執行方式,是否積極退賠贓款贓物,是否積極繳納罰金,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沒有異議。也是評價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罰的重要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刑”的確定。寬大是指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性: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對“寬大”的理解寬大既包括實質上的寬大,也包括程序上的簡化。“能寬大”是指總體上要體現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寬大為懷。然而,寬大並不總是寬大的。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認罪認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9.0
把握範圍廣。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分訴訟的不同階段、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有悔改表現、犯罪的嚴重程度,綜合考慮確定從寬處理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中,主動坦白優於被動坦白,早坦白優於晚坦白,完全坦白優於不完全坦白,穩定坦白優於不穩定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