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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法律分析:債的加入是指第三人自願加入債務的法律關系成為新的債務人,在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情況下,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

債務承諾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協議,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情況下,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承擔。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的,適用債權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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