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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房地產公司的資金有監管嗎?

法律分析:預售資金監管是三方行為,是銀行、政府、開發商之間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關系。考慮到資金安全和抵押權人之間的關系,在各地建立預售資金監管制度之初,開發商將被迫選擇有開發貸或抵押的銀行作為必要的首選監管機構。為了自身資金安全,監管銀行會積極履行職責,有利於調動銀行積極性,監督資金監管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壹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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