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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能否以實物清償債務?

是的,有兩種。自願還債:1,被執行人無金錢履行能力;2.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都願意以實物清償債務;3.以物抵債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4.不需要拍賣或出售;5.評價沒必要。強制還債:1,被執行人無金錢履行能力;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3.申請執行人同意以實物抵債;4.以物抵債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5.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已經過評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壹條,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固定價格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不進行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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