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數據庫。傳染病毒株、病毒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存、攜帶、運輸和使用應當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確需采集、保存、攜帶、運輸、使用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菌株、病毒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樣本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第二十八條擬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建設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事先對建設環境進行衛生學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項目完成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