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意員工請假,屬於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行使正常休假的權利,勞動關系未解除,單位必須繳納保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都有相關規定。繳納社保費用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允許因勞動者請假提供勞動而私自停繳。除非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單位可以停發。
單位和勞動者都要註意。只要勞動合同關系沒有解除,任何情況下,單位都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千萬不要以為不發工資就可以斷社保。壹旦斷繳社保,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斷繳後的後果。比如不能報銷醫保的單位,要承擔報銷的金額,還應該從斷繳的當月起,為職工補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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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