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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執行通知的範圍

送達執行通知書有六種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二條對上述六種送達方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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