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書面供貨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的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采購人委托範圍內的事項予以答復。
第五十五條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其他的沒見過相關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