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與定金和違約金不同的是,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定金”,也沒有定金的收取和處罰規則;
2.其次,根據民法中“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協議雙方平等協商,明確約定“誠意金”的處理,應該說該協議是有效的。因此,以“法律上沒有依據”為由否認收取定金也是錯誤的,可以退還定金。
3.誠意金是日常用語,表示雙方達成購房意向,誠意金可以作為房款。如無法達成購買意向,將無條件退貨。這個誠意金額是雙方約定的,不存在所謂的法律約定。當事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如果他們堅持不退還定金,他們可以采取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