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條”是指收到他人或單位送來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壹種憑證。正式收據又稱收據,無論收到的是錢還是貨,都可以開具,可以用來證明支付錢或貨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方履行了貨款義務後,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貨款,乙方收貨時必須向甲方出具“收據”(收據或發票)。
“收據”壹般附有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合同、運輸合同等。借條和收據的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借條的目的是確認壹個已經單方面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借錢時必須打借條,不能用收據代替。借據是壹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按約定向貸款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收據和欠條完全不同。單壹收據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收付事實,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據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曾有這樣壹個案例:甲借錢給乙,乙開具“收條”讓甲領取。後來如果乙方不還錢,甲方就拿著收據起訴乙方,但乙方拒不承認借款。結果,法院判決A敗訴。A敗訴的原因很簡單。在B不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僅憑壹張收據並不能證明“B欠A錢”的對象。因此,“收條”和“借條”不能亂用。
此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支付商品或費用的壹方往往會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發票”和“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收據”更正式、更規範。所謂“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在正規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貨款(費用)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