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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中止執行的依據

壹、再審暫緩執行的依據是什麽?

1.暫緩執行再審的依據如下: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

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383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請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在二審宣判前提出上訴,申請撤回上訴的,不予準許,案件繼續審理。

第二,實施的條件是什麽?

實施的條件如下:

1,要有執行依據;

2.有可供執行的內容;

3.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的;

4.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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