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
第壹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均可以加入工會成為會員。
第二條職工參加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監督工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以及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在文化、教育、體育、旅遊、醫療休息、互助、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方面提供的優待。;工會給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與討論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