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權”或“撤銷權”,是指在債務人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請求法院撤銷訴訟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對第三人行使到期債權遲緩時,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承擔。
人類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