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罪推定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我國在法庭審判和量刑時采用的是無罪推定原則。那什麽是無罪推定?顧名思義,當壹個犯人站在被告席上。假設他是無辜的,公訴方的工作就是通過各種已知的證據證明這個人有罪。同理,有罪推定的意義也是先界定被告人。他有罪,需要被告用各種方式證明自己的清白。因為我們要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所以無罪推定在民主國家被廣泛使用。
第二,現有罪名先定罪,那麽現在問題來了。公安機關在知道此人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告人自己也承認自己有犯罪事實,但缺乏證據。這個不能隨便定罪,因為現實中很多人是因為家人犯罪,然後親戚幫著頂罪,所以要避免這種情況,證據是給被告定罪的重要壹環。所以,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可以先用已知的證據和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實給被告人定罪,當然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第三,法律的尊嚴,所以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有些程序要走,有些規定要遵守。在帶被告人先服刑或暫予羈押期間,警察可以繼續對他進行調查,直到有足夠的證據給他定罪,再給被告人下壹個刑期。當然,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方法並不是每個國家都通用的。在我國,壹般是在證據確鑿之後才收押判刑,因為我國采取的是不第二次量刑的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條文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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