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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別人的官司有關系嗎?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所以作證是壹種法定義務,只起到證明自己所知的作用,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費用。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損失的時間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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