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
2.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
3.不應讓勞動者承擔因其在正常工作中的壹般過失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損失大小。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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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的職務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主要表現為不按崗位職責履行義務、不履行職責的嚴重過失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單位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在正常工作中存在壹般過失或沒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都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