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開墾荒地、采石、采砂、取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林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毀壞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並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砍柴、毀苗、啃食幼林地,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植毀壞的林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屬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挖沙、尾礦、礦渣等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