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騎手”直接受雇於平臺或餐廳的自營模式,則平臺和餐廳是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外賣平臺或餐廳承擔雇主責任,有義務為騎手購買工傷保險,並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為其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
外包模式中還有壹種“騎手”,又稱“代理騎手”,是指根據外賣平臺與第三方代理簽訂的合作協議,將相關配送服務外包給第三方執行。本案中,代理人負責“騎手”的招聘和工資發放,為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購買工傷保險,並在“騎手”遭遇工傷事故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在這種模式下,基於勞動法律關系,平臺對騎手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