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是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正的國家機關。屬於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建國初期,中國就設立了人民監督委員會。後改為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察部。1959年4月監察部撤銷。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5438次會議決定恢復和建立國家行政監察制度,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2065438+200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NSC),不保留監察部,並入國家監察委員會(NSC)。監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而是政治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 *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這部法律,他們監督壹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