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以及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受到行政處分或者依法受到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決定確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追究黨紀責任。對有關當事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黨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