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明確實行強制休假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安排員工作息時間,對腦力和體力勞動負荷較重的員工實行輪休制度,避免人體機能過度喪失或身心健康對員工健康造成損害。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國家休假制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但帶薪休假的福利成本不應由企業單獨承擔。因此,必須有配套措施來實施強制休假。壹方面,在鼓勵用人單位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同時,可以通過給予壹定的稅收減免或財政補貼來分擔用人單位的福利成本,減輕其經濟負擔;另壹方面,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加強了對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對拒不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人員給予嚴厲的行政和經濟處罰,並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從而迫使用人單位主動實施強制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