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助調查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壹般情況下,治安案件不超過8小時,刑事案件不超過12小時。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適用行政拘留強制措施,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傳喚、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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