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為了懲罰那些從同學那裏拿錢的學生,老師在他臉上紋了小偷兩個字。老師違反那些法律規定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為了懲罰那些從同學那裏拿錢的學生,老師在他臉上紋了小偷兩個字。老師違反那些法律規定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為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法律賦予學生受教育權、平等權、人格尊嚴權、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公平評價權和上訴權,這些都是國家賦予學生的最基本的權利。教師應該用正確的教育行為來保證這些權利的實現。國家法律規定教師應當為人師表,愛護和關心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為全體教師樹立行為模式、標準和方向。國家法律範圍內的教師道德教育,稱為法內道德教育。相反,無論理由多麽冠冕堂皇,任何侵害學生上述權利的道德教育都被稱為法外道德教育。這種法外教育的表現如下:

1.以遲到、未按時完成作業、違反課堂紀律等理由將學生趕出教室甚至學校;

2.老師打學生耳光,在學生臉上紋身,讓學生站著聽課,懲罰學生作業,過度體力活動,做過多作業,甚至吃蒼蠅,讓學生互相指點;

3.學校保衛幹部任意拘留學生,非法搜身,戴手銬;

4.辱罵學生,告訴他們妳長得像肥豬和孕婦,要求他們當眾脫褲子;

5.隱匿、銷毀、私拆學生信件,甚至當眾宣讀;

6.公開曝光學生不文明行為;

7.對不聽話、不順眼、不送禮的同學不屑、排擠、放棄甚至打擊;

8.組織“當選小偷”的學生活動;

9.改變學生的學習成績和道德評論,以便使他們能夠進入重點學校。

上述教育行為依次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交往權、隱私權、平等權、名譽權和公平評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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