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遲到、未按時完成作業、違反課堂紀律等理由將學生趕出教室甚至學校;
2.老師打學生耳光,在學生臉上紋身,讓學生站著聽課,懲罰學生作業,過度體力活動,做過多作業,甚至吃蒼蠅,讓學生互相指點;
3.學校保衛幹部任意拘留學生,非法搜身,戴手銬;
4.辱罵學生,告訴他們妳長得像肥豬和孕婦,要求他們當眾脫褲子;
5.隱匿、銷毀、私拆學生信件,甚至當眾宣讀;
6.公開曝光學生不文明行為;
7.對不聽話、不順眼、不送禮的同學不屑、排擠、放棄甚至打擊;
8.組織“當選小偷”的學生活動;
9.改變學生的學習成績和道德評論,以便使他們能夠進入重點學校。
上述教育行為依次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交往權、隱私權、平等權、名譽權和公平評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