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於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從出生起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自然人並非生來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受年齡、身體狀況、精神狀態的限制,很多人並不具備正確識別或判斷事物的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沒有獨立的意思能力,他們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或後果不能有清晰的認識,他們的獨立活動很可能產生不利於自己利益或他人的結果。壹個人只有對自己的行為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自由的選擇,才能正確地進行民事行為,為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法律設定了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且無法律後果,也設定了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的標準,既保護了公民的人身利益,也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