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綠色信貸準則
第壹條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戰略性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力度,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環境和社會績效,優化信貸結構,提升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體系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稱環境和社會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和相關風險,包括與能源消耗、汙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相關的環境和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