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