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