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
2.協議雙方的基本情況;
3.文字。正文包括開頭和主體。開頭是說明簽訂協議的目的、理由和依據。主題要求對協議的相關事項進行清晰、全面的說明,特別是重點說明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簽字:寫明協議雙方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書寫和解協議時,和解協議內容符合下列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和解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
3.和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協議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