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如果要提起訴訟,可以攜帶雙方簽字的借條、轉賬記錄等能夠證明雙方債務關系的證據材料,以及起訴狀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人民法院傳票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答辯。法院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時,敗訴方不履行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的,勝訴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壹般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人民法院掌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六個月內仍未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後,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限期執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