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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生態治理條例

為了營造良好的網絡生態,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信息內容的生態治理活動。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由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開展,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構建良好網絡生態為目標。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管理工作。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第四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網絡演出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演出經紀服務;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演出經紀服務,應當進行身份信息認證,並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征詢監護人意見時,應當向監護人說明網絡表演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違約條款,並保存相關交流記錄。

法律依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壹條為了營造良好的網絡生態,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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