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規則: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實際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註意物權對抗的規則:(1)壹般動產:看占有;(2)特殊動產:見登記(即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主要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轉移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
“法律另有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概念交付(單純交付、指示交付、變更占有)規定的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的特殊情形;關於未發生法律行為的產權變動的規定;關於動產抵押和留置權的規定。
交付——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交貨方式
現實交付:直接交給對方合法占有。
概念交付:
單純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指示交付前該動產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且該動產物權設立並轉移的,交付義務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關於轉讓和返還原物權利的協議生效時交付)
占有發生變更,動產物權發生轉移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起生效。
建議動產交付的形式包括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
準交付:當動產物權采取倉單、提單等物權憑證形式時,通常以倉單、提單的交付代替動產的真實交付。建議交付與實際交付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概念交付(交付替代)是指動產的占有關系僅在概念上發生變化,在外觀上不發生現實變化,包括單純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