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名他人不屬於侵犯人身權益,但構成侵犯姓名權。侵犯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身權。從法律上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名字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真實姓名,如筆名、藝名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或者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除了享有姓名權的人以外,每個人都是義務的主體,都有不侵犯其姓名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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