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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理期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二審也是這樣的時限。對重大犯罪集團和復雜的系列犯罪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壹個月。還有其他不太重要的特殊情況。也是延長壹個月。

法律分析

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計算: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檢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死刑和法定刑以下的刑罰,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為終審判決和裁定。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次上訴或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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