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報告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證據,對保險承包人不壹定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公估報告雖由專門機構作出,但只能作為壹種民事證據,仍需當事人舉證質證,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證據效力。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法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委托,對保險標的進行勘查、評估、定損和理算,並向委托人收取報酬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調整,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使得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解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的矛盾。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多和復雜化,其專業需求應運而生,這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以其鮮明的個性,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壹起構成了保險中介市場的三駕馬車,推動了保險市場的發展。
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實現了保險理賠的專業化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鑒定。受委托進行保險事故評估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