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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體系下的名詞解釋

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是當代世界的主要法律體系之壹。因其地位重要,又被稱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隨著近代英國的擴張和殖民統治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分布在世界各地。歐洲有英國(蘇格蘭除外)和愛爾蘭。美洲包括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和加拿大(除魁北克);大洋洲有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亞洲包括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和香港。有岡比亞、尼日利亞、加納、肯尼亞、烏幹達、贊比亞等。仍有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普通法系的影響。德國、日本、菲律賓等國雖然原本屬於大陸法系,但由於二戰後美國的占領,其法律制度也受到了普通法的影響。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和各地對英國普通法的接受程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壹是殖民地社會尚未進入文明時代。在殖民者到來之前,這壹地區沒有國家和法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美洲的前英國殖民地都屬於這壹類。在這些地方,隨著殖民地的建立,英國普通法被引進。在申請過程中,除了根據當地社會和自然條件進行了壹些修改外,並沒有遇到很大的阻力。二是殖民地原有的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落後,但已經有了自己的法律體系。那些曾經是英國殖民地的非洲國家屬於這壹類。英國法律在這些地方的傳播遇到了壹些阻力。第三,殖民地的原始文化比較發達,在被英國占領之前就形成了獨立的法律體系。加拿大和印度屬於這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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