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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作如下處理: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的基礎上加倍賠償;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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