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對委托人有效,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由代理人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但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