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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事業單位人員不得經商。

法律分析:

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不得開店(做生意),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壹般可以開店,但不能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五)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

(六)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五)曠工或出差,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未歸者;

(十六)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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